【(2021)鄂0606刑初139号】-【案情: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王瑞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因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及辩护人张郁、王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时任XX银行襄阳分行行长的被告人王瑞,为吸引客户到其所在银行办理业务,提高银行业绩,明知本行没有办理“借款保函”的业
务,在未向上级部门报告,也未取得上级部门授权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私自以XX银行襄阳分行的名义对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天街)向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集团)借款1.5亿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三个月)出具“借款保函”,并在该“借款保函”上私自加盖XX银行襄阳分行的印章,对该笔贷款进行担保。
时代天街向山河集团借款的1.5亿元人民币到期后,时代天街不能按时偿还该笔贷款。2017年3月2日,被告人王瑞以同样方式对时代天街集团向陈某借款5000万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二个月)出具“借款保函”,并在该“借款保函”上私自加盖XX银行襄阳分行的印章,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时代天街集团用该笔借款归还了山河集团1.5亿人民币的部分借款。时代天街集团从陈某处借款的5000万元人民币到期后,时代天街不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经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合同。2017年5月3日、7月3日、9月1日,被告人王瑞先后三次私自对时代天街向陈某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出具“借款保函”。
2017年7月3日、9月1日,被告人王瑞在对时代天街向陈某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出具“借款保函”时,先后找人私刻XX银行襄阳分行的公章,加盖在“借款保函”上,用完后均丢弃汉江。
经鉴定,2017年7月3日、9月1日被告人王瑞两次为时代天街集团向陈某出具的“借款保函”所使用的XX银行襄阳分行的印章系伪造。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王瑞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抓获经过、借款合同、借款保函等书证;证人曾某、祝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王瑞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瑞作为XX银行襄阳分行行长,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王瑞违反法律规定,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瑞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票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被告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有异议。因为,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只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手段行为,按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采用吸收原则,仅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论处。王瑞主观恶性较小,没有获利。关于量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也是考虑到公司刚成立,为了拓展公司业务,法律意识淡薄,才铸成大错。被告人主动到案,系自首。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时任XX银行襄阳分行行长的被告人王瑞,为吸引客户到其所在银行办理业务,提高银行业绩,明知本行没有办理“借款保函”的业务,在未向上级部门报告,也未取得上级部门授权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私自以XX银行襄阳分行的名义对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时代天街)向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集团)借款1.5亿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三个月)出具“借款保函”,并在该“借款保函”上私自加盖XX银行襄阳分行的印章,对该笔贷款进行担保。
时代天街向山河集团借款的1.5亿元人民币到期后,时代天街不能按时偿还该笔贷款。2017年3月2日,被告人王瑞以同样方式对时代天街集团向陈某借款5000万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二个月)出具“借款保函”,并在该“借款保函”上私自加盖XX银行襄阳分行的印章,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时代天街集团用该笔借款归还了山河集团1.5亿人民币的部分借款。时代天街集团从陈某处借款的5000万元人民币到期后,时代天街不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经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合同。2017年5月3日、7月3日、9月1日,被告人王瑞先后三次私自对时代天街向陈某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出具“借款保函”。
2017年7月3日、9月1日,被告人王瑞在对时代天街向陈某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出具“借款保函”时,先后找人私刻XX银行襄阳分行的公章,加盖在“借款保函”上,用完后均丢弃汉江。
经鉴定,2017年7月3日、9月1日被告人王瑞两次为时代天街集团向陈某出具的“借款保函”所使用的XX银行襄阳分行的印章系伪造。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王瑞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借款合同、借款保函等书证;证人曾某、祝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
告人王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作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行长,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告人王瑞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王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称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罪不成立犯罪问题,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可知,被告人王瑞伪造公司印章时,其之前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已经完成,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与之前已经完成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系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即使承认牵连犯的概念,对牵连犯也应该采取类型说,即只有当某种行为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行为结果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来说,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并不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通常手段。综上,本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瑞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瑞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焦 阳
审 判 员 冯晓叶
人民陪审员 罗双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荣丽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