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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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民终23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斌,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20号甲。  法人代表人:刘兴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  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人:高政威,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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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春萍与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民终8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职工服务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B座5层(2)商B503、B504号、6层商网B606号。  法定代表人:KULWINDERSINGHBIRRI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春萍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二审期间注销,马春萍变更被上诉人为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屈臣氏公司)。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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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宁波梦莹家居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622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梦莹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梦莹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莹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   富邦公司申请再审称,1.富邦公司提起(2018)浙02民初1319号(以下简称第1319号案)诉讼不构成恶意诉讼。富邦公司提起第...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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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799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该公司职工。  被告:闫梦伟。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梦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梦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53.81元,利息按月利率9.26‰计算,逾期加息50%,贷款利息800.95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以后另计),...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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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某、罗某1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1328民再12号 当事人  原审原告: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山东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1。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书确有错误,予以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鲁1328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罗某1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类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1、请求撤销(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2、宣告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告罗某1承担。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罗某1未作答辩。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审...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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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某刑事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湘1322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基本情况被告人肖赞花。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0日被广东省高州市XXX行政拘留;因偷越国界,于2019年11月27日被孟连边境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行政处罚;于2021年11月20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XXX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新化县XXX取保候审,2022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因疫情原因,现羁押于新化县拘留所。辩护人无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娄新检刑诉〔2021〕413号指控  事实2019年3月,被告人肖赞花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经“花花”等人(待查)引介、帮助,从云南省孟连县通过步行、乘坐摩托车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后在缅甸勐能县务工,2019年11月27日,肖赞花从缅甸邦康河边处乘坐皮划艇偷渡到中国勐啊村时,被孟连县XXX边境管理大队查获,当日,孟连县XXX边境管理大队对肖赞花作出罚款人民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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