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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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新德、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等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鲁0613行初63号   当事人  原告包新德。  委托代理人包玉婷。  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广林,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仁杰,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认定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  据《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你机关申请书面公开位于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阳市德军兴隆家庭农场67.2亩土地(滨海西路南、马河港桥东,所在新民村农用地计3000余亩)被征收转为建设用地下列政府信息:  1、国务院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2、山东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  4、预征收土地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等)...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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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114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高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水,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薛江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茂佩(MaoPeiCui)。  原审第三人:淮安软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立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点公司)、潘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软秦...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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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付田、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0民终2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付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韶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  负责人:路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红宾。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付田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李红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付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韶华、赵阳,被上诉人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红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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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佰福、沈阳市沈河区今泰鸿文化用品商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94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佰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今泰鸿文化用品商行,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经营者:陈乐。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佰福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今泰鸿文化用品商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佰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系案涉“长城”书法字创作及“长城”美术作品创作的作者,依法受我国著作权的保护;2、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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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鄂0606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因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及辩护人张郁、王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时任XX银行襄阳分行行长的被告人王瑞,为吸引客户到其所在银行办理业务,提高银行业绩,明知本行没有办理“借款保函”的业  务,在未...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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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郁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民终49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远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平,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郁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郁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彩礼仅为160000元,而不是320000元,2019年7月21日郁某母亲向孙某汇款的160000元是赠与款并非彩礼。孙某母亲也为郁某购买了价值60000元至7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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