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豫14刑终154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因抢劫罪于2002年4月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商丘市梁园分局罚款一百元。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长思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豫1402刑初940号刑事判决。秦长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秦长思明知被害人孙某(智力边缘XXX)已婚,仍以带其外出打工为由,拐骗孙某带领两个孩子至河南省武涉县,介绍其与孙太平相亲,并将孙某手机收走,多次向孙太平索要钱财,实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