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14 2022
    百问通
    黄金英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云0129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黄金英。2021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刑诉(202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英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英及其辩护人周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以来,以被告人陈叶那(已提起公诉)为首,上线岩哲、玛德德(已提起公诉)、南南、下线安徽籍被告人张占文、代凤侠、江西籍被告人黄某、卢泳涛(均已提起公诉),黑车司机林永平、赛福军(已提起公诉),组成以营利为目的,以婚介为幌子将缅甸籍妇女倒卖给安徽、江西等地单身男...
  • 06-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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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光金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云2628刑初63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陈光金。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云南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未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金犯拐卖儿童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秀秀、助理检察员陶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金及其辩护人罗永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7月间,杨正银(已判刑)、杨正英(已判刑)夫妇生育一男婴,两人通过杨正发(已判刑)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光金,通过陈光金联系何伟文(已判刑),杨正银夫妇来到广西合浦县将该男婴以人民币5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何伟文,事后陈光金得到介绍费人民币4...
  • 06-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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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UTHINGOC、张宽伟等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1522刑初61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VUTHINGOC,中文名:胡小荣,越南籍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光山县XX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高永春,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宽伟,又名“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光山县XX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徐云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2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荣及其指定辩护人高永春、被告人张宽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云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
  • 06-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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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闽08刑终79号   抗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曾某1。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简某1。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1、简某1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  息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曾某1及其辩护人沈红、原审被告人简某1及其辩护人陈梅珍到庭参加诉讼...
  •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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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民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冀0283刑初5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张大民。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大民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大民及被害单位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大民在担任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22040元归个人使用。后被告人张大民归还该公司人民币11000元,其他资金至今未归还。  上述...
  •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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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士芬挪用资金罪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677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资金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士芬于  2015年10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18917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被告人王士芬于2016年11月23日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王士芬存放赃款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士芬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涉案赃款已冻结在案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士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士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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